十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
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或分署審查後,予以核銷。但符合第四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1 所定訓練者,該部分以訓練成果報告
或工作雙週誌等成效佐證文件或相當文件送分署審查後,予以核銷
。
前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或佐證文件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