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1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
      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或分署審查後,予以核銷。但符合第四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1  所定訓練者,該部分以訓練成果報告
      或工作雙週誌等成效佐證文件或相當文件送分署審查後,予以核銷
      。
      前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或佐證文件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