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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1
十一、申請案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採訓後補助,當年度一次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審
      核: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六)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
  (八)課程活動相關照片。
  (九)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第九款原始支出憑證,專案申請單位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併同前項各款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一般申請單位
      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且應妥善保留存放於申請單位至少十年
      ,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