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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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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貸款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人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署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
      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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