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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11
十一、職安署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之受評單位,依下
      列方式產生:
  (一)由評鑑機構自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抽選之。
  (二)由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主動向評鑑機構提出申請,經
        評鑑機構審查符合條件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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