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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11
十一、分署依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計畫及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初審由分署依申請單位資格、最近一年有無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
      應備文件及是否依第六點規定規劃等事項進行審查,未通過初審審
      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分別依申請單位辦訓經驗
      或績效及其行政配合度、訓練計畫內容、各類訓練課程關聯性及訓
      練計畫預期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
      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訓練單位不得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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