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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11
十一、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
      於執行過二次完整且不少於四天之 TOSHMS 驗證稽核現場能力評估
      後,TOSHMS  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驗證事務專業
      機構申請恢復 TOSHMS 驗證稽核員資格;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審查符
      合者,應恢復註銷時原有資格,並提報職安署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有關稽核員回復資格,觀察員僅參與稽核組運作進行觀察,基於實務面考量,應以執
行過驗證稽核現場能力評估為宜,爰修正本點回復資格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