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 於執行過二次完整且不少於四天之 TOSHMS 驗證稽核現場能力評估 後,TOSHMS 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驗證事務專業 機構申請恢復 TOSHMS 驗證稽核員資格;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審查符 合者,應恢復註銷時原有資格,並提報職安署備查。
有關稽核員回復資格,觀察員僅參與稽核組運作進行觀察,基於實務面考量,應以執 行過驗證稽核現場能力評估為宜,爰修正本點回復資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