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訓 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練;職安署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成效,得向其索取訓 練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練 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認可訓練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 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