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託單位應於媒合成功後七日內,回復原轉介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未能媒合成功者,應於六週內將求職者名單轉回原轉介轄區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繼續協助推介就業。
為掌握個別求職者轉介後就業推介情形,爰規範受託單位個案回復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