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前,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 或其他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關 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