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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
五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免繳利息,由本部全數補貼;第四年起固定負
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
,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年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次修正新增第八條,明定貸款人首次及再次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間分別計算
    ,首次及再次貸款期間之前三年均免繳利息。另因本貸款利率為機動利率,增訂
    但書,說明第四年起之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年息,爰修
    正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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