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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
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次修正新增第八條,明定貸款人首次及再次貸款之利息補貼期間分別計算
    ,首次及再次貸款期間之前三年均免繳利息。另因本貸款利率為機動利率,增訂
    但書,說明第四年起之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年息,爰修
    正第二項。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一、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
    點五時,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年息低於或等於百分之一點五時,係由貸款人
    負擔全額利息,爰酌修第二項文字,以符合實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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