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
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