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監測計畫應依規定公告、公開揭示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
應向勞工代表說明;實施監測計畫通報之參考格式如附件。
(二)依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完整記錄監測過程中所獲得之資訊,以
確保監測結果具代表性與對結果正確處理及解釋。
(三)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應參照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
(四)於作業環境監測開始前,應對相關人員執行工作協調及安全措施
,監測過程應進行現場觀察並查核實施監測之人員及過程符合要
求,並保存其紀錄。
(五)除自行實施之監測項目外,事業單位委託監測機構或執業之工礦
衛生技師實施監測,應有合約或委託單之管制系統,以確保受委
託者具備足夠資源及能力達成要求。另對進行中及完成之工作應
具查核機制,以確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