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實驗室之試驗與校正方法及方法確認原則如下:
(一)應參考本部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或國際職業安全衛生機構所
發布之標準方法(如:NIOSH 、OSHA)。
(二)當使用非標準方法時應經適當之確認,可參考本部勞動及職業安
全衛生研究所之「作業環境有害物採樣分析參考方法驗證程序」
進行方法確認,並保留紀錄。
(三)分析方法應定期檢討評估,必要時應即時修正,由實驗室主管簽
核授權,每個分析方法皆應有正式使用日期及修改日期之紀錄。
(四)實驗室應具數據查核流程及紀錄,包含數據核驗、數據品質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