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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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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獎項之評審,由評審委員會進行。
      評審委員會分為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分別置評審委員十三人
      至二十三人,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
      事宜。
      初審委員會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決審
      委員會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及決審會議,決
      定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執行業務經費,依「績優辦訓單位選拔表揚暨分享措施」
      專案經費科目及標準支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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