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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1
十一、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
      由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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