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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提案單位所送計畫應按本署核定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變
      更之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本署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案件之重
      複申請情形及超出所需經費情事,並加以稽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