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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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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訓學員於企業訓練時,應按日填列學習日誌,詳實記錄實習情形
      與成果,並由輔導專責人員確認填列內容正確性及撰寫學習成效檢
      核意見。
      前項所稱參訓學員實習情形,包含學習單元主題、學習目標、學習
      內容及學習成果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