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 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裁決程序之正當合法性,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規範裁決委 員停止參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