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
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裁決程序之正當合法性,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規範裁決委
    員停止參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