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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前點第三項異常處理案件,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由本部發展署召開
      會議辦理。
      前項異常處理小組會議成員包含:
  (一)召集人一名:由本部發展署指定人員擔任。
  (二)審議委員五名:邀集法律專業人士、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三類
        專業人員、工會或產業代表、專家學者等,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
        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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