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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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訴訟扶助方式,係採事前協助勞工委任律師之方式處理,目的為能避免勞
工遭受不當律師收取高額費用及不專業服務,爰此,應由本會自備律師名冊中,
協助勞工委任適當之律師。
二、如勞工無法委任或該律師確有不能接案之合理事由時,得由本會自律師名冊中按
順序輪流指派之。
三、受委任之律師應按本會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另與勞工收費,以達本會
訴訟扶助之目的,如委任律師另向勞工收取費用時,將自本會律師名冊中除名。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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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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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