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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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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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意外險保費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非以委託之民間團體為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資格不符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三)民間團體就所屬調解人辦理意外險,不符第七點第一款補助條件
        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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