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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審查小組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審查小組得定期命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提出證據。
      審查小組依職權調查證據後,就調查之結果,應聽取當事人雙方之
      意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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