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 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助實施計畫之內容,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