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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
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補助實施計畫之內容,並應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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