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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1
十一、事業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
      前項訓練課程應於勞資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內辦理。
      但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未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者,不在此限
      。
      事業單位應於分署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三天內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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