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事業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 前項訓練課程應於勞資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內辦理。 但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未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者,不在此限 。 事業單位應於分署核定訓練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三天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