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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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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鑑總分達四顆星以上,且各項評鑑指標達四顆星以上之訓練單位
      ,兩年內免接受評鑑。
      評鑑總分達四顆星以上,且行政管理指標四顆星以上、訓練實施指
      標三顆星以上、訓練績效指標三顆星以上之訓練單位,一年內免接
      受評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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