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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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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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
      練,得予查核;職安署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成效,得向其索取訓
      練相關資料。
      第一項之勞工主管機關對於認可訓練機構辦理本要點之訓練有違反
      規定情事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認可訓練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
      之書面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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