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或就業協助措施 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協助實施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勞工能妥適運用勞工主管機關推動之就業協助措施, 以協助其穩定就業,爰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