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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或就業協助措施
      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將「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中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之勞工列冊,報送前點第一項所列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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