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計畫青年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後,因就業而未能繼續該課程者,
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向辦訓單位辦理退費,並
於取得退費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補助。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
(一)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二)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
分之四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本計畫青年領取第一項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
不得超出其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