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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已領取下列給付之人員,除經協辦機關(構)綜合評估,認定確有
      必要協助就業者外,不得依據本計畫辦理進用:
  (一)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軍人退休俸。
  (三)公營事業退休金。
  (四)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技工或工友退職金。
  (五)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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