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分署依以下各款情形核予地方政府補助及其額度: (一)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自籌款比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