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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1
十一、試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試辦成果報告書及
      財務紀錄送本部。
      前項試辦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結業證明書影本。
  (二)外籍看護工名冊及聘僱許可影本。
  (三)看護工作人力配置。
  (四)服務模式及流程。
  (五)督導會議紀錄。
  (六)教育訓練紀錄。
  (七)成果統計及自我評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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