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試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試辦成果報告書及 財務紀錄送本部。 前項試辦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結業證明書影本。 (二)外籍看護工名冊及聘僱許可影本。 (三)看護工作人力配置。 (四)服務模式及流程。 (五)督導會議紀錄。 (六)教育訓練紀錄。 (七)成果統計及自我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