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核定補貼或廢止、撤銷核定 :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情形之一。 (二)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 (三)申請補貼之案件經核定後,自償部分未依條件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