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 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 定要件。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但具備一定之法定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爰應建立一定程序,確 認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若有必要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時,亦應檢視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