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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得轉銷呆帳案件,經審查小組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注
      意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經費來源分類繕製轉銷呆帳總表
      轉列呆帳,經本署核可後,報請勞動部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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