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 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 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定明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爭執之處理程序。
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