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核銷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按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扣繳。
(二)補助經費分三期撥款核銷,一月撥一月至四月所需經費,四月二
十日前核銷一月至三月款項並撥付五月至八月所需經費,八月二
十日前核銷四月至七月款項並撥付九月至十二月所需經費,十二
月二十日前核銷八月至十二月款項,至遲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
(三)核銷時應檢附下列各項:
1.領據。
2.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附件六)。
3.成果報告書(一式四份,附件七)。
4.輔導津貼核發清冊(如附件八)。
本計畫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就
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妥為保管,俾利審
計單位及本署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