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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11
十一、推介名冊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以一般失業者並以非自願性離職者優先。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自願就業人員。
      下列人員除有特殊情形者,經協辦機關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
      就業者外,不得參加本專案: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公
      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技工、工友身份退職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
      定之退休金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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