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推介名冊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以一般失業者並以非自願性離職者優先。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自願就業人員。 下列人員除有特殊情形者,經協辦機關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 就業者外,不得參加本專案: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公 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技工、工友身份退職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 定之退休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