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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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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經分署資格審查通過後,需完成本計畫相關教育訓練,始由
      分署將其資訊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
      本計畫師傅資格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分署將相關資訊登入本計畫
      交流平台當日(含)起算。
      師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廢止其資格,並將相關資訊於本計
      畫交流平台下架:
  (一)違反本計畫師傅之義務,情節重大。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三)訓練不當或不能勝任指導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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