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單位為所進用身心障礙者改善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得申請設
施設備補助,補助項目與標準如下:
(一)裝潢費:每坪最高補助一萬元,每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二)設備費:
1.僱用身心障礙者六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
2.七至十二人,最高補助一百二十萬元
3.十三至十八人,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元
4.十九至二十四人,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
5.二十五至三十人,最高補助二百十萬元
6.三十一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得增加補助六萬元,每案最高補助
三百五十萬元。
申請單位申請本項補助,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