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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申請單位為所進用身心障礙者改善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得申請設
      施設備補助,補助項目與標準如下: 
  (一)裝潢費:每坪最高補助一萬元,每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二)設備費:
        1.僱用身心障礙者六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
        2.七至十二人,最高補助一百二十萬元
        3.十三至十八人,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元
        4.十九至二十四人,最高補助一百八十萬元
        5.二十五至三十人,最高補助二百十萬元
        6.三十一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得增加補助六萬元,每案最高補助
          三百五十萬元。
      申請單位申請本項補助,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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