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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11
十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項第五款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其比率應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已接受
      二年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不在此限。
      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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