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督導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各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 以稽核、考評。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該年度有未執行者,應繳回其所領 取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補助案件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