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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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
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爰參酌法務公益信
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教
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十條規定,受託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相關文
件,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受託人應將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等,報
送主管機關。
-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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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依本條規定將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信
託財產目錄等文件報送勞動部,係使勞動部知悉受託人之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
務狀況,俾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爰參考法務公益信託
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且為符合現行法制用語,將第一項「核定」修正為
「備查」。
二、查信託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
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定明受託人公告相關文件之方式。為明確規範公告期間,爰參考法務公益信託許
可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定明受託人應於勞動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