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勞動法務司之掌理事項。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原有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 為求法制調和,並使相關規定文字具一致性,爰修正第六款文字,將「勞工保險普通 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修正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