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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勞動法務司之掌理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分類,原有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
為求法制調和,並使相關規定文字具一致性,爰修正第六款文字,將「勞工保險普通
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修正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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