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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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室之掌理事項。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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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整併第二款有關資通安全職掌,與第六款有關資訊應用服務策
略職掌,修正訂定第一款掌理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整併現行條文第六款部分職掌,修正訂定第二款掌理事項。
四、為強化勞工保險等業務資料庫營運及跨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安全,增訂第三款及第
四款。
五、現行條文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並配合業務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三款,整併現行條文第二款部分職掌,修正訂定第六款掌理事項。
七、為落實智慧政府推動政策,增訂第七款。
八、現行條文第七款款次遞移為第八款,並配合業務調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