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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
五、所屬機關(構)財產等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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