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交易前:有關交易對象、契約總額、授權額度、風險管理目標及
運用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應載明運用工具、運
用項目及如何評估投資部位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二)交易中:
1.交易人員進行交易,其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授權交易額度。
2.交易人員應與核定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3.交易成交後,應將交易相關憑證及報表送交割結算人員及會計
人員。
4.交割結算人員應確認、核對各項交易資料後,辦理交割、結算
等作業及後續到期相關事宜。
(三)交易後:應每月製作交易量、契約市值及損益金額彙總月報表定
期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