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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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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交易前:有關交易對象、契約總額、授權額度、風險管理目標及
        運用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應載明運用工具、運
        用項目及如何評估投資部位之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二)交易中:
        1.交易人員進行交易,其交易額度不得超過授權交易額度。
        2.交易人員應與核定之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3.交易成交後,應將交易相關憑證及報表送交割結算人員及會計
          人員。
        4.交割結算人員應確認、核對各項交易資料後,辦理交割、結算
          等作業及後續到期相關事宜。
  (三)交易後:應每月製作交易量、契約市值及損益金額彙總月報表定
        期陳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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