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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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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報告依下列標準評獎及獎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最高敘獎總額
        記大功一次,個人敘獎以記功一次為限。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
        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二次,個人敘獎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及
        最高敘獎總額記功一次,個人敘獎以嘉獎一次為限。
  (四)佳作: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研究人員各頒發獎狀乙紙。
      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簽請署長公開頒獎表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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