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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得
      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專案或用人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前項計畫經終止者,本部或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應書面通知
      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貼或補助,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