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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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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
      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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