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 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