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先備自籌款,其依前點規定申請之補 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身心 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或情事時,得提出具 體理由,向分署申請提高補助比率,但最高以增加百分之十為限。 辦理本計畫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時,本 部或分署得調整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