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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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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先備自籌款,其依前點規定申請之補
      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身心
      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或情事時,得提出具
      體理由,向分署申請提高補助比率,但最高以增加百分之十為限。
      辦理本計畫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時,本
      部或分署得調整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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