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方政府經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 、酌減次年度之計畫經費,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年度起二年內 之計畫經費: (一)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支持性就業服務或執行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四)經查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 (五)經查經費執行未依本計畫撥款、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規定辦理或 執行補助經費有不合本計畫規定之支出。